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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私募纳入监管范畴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作者:法制日报 周芬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私募纳入监管范畴


  自2008年就开始酝酿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在近日有实质性进展。一份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小范围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与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丰满了很多,对于此前热议的很多问题都作了回应,允许从业人员炒股、持有公司股票,规范服务机构,尤其是将私募纳入监管范畴成为了最大亮点。

 

四分之一修改篇幅属于规范私募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与原基金法条文恰好一样多,均为103条。但是,征求意见稿明显变厚了许多。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原基金法十二章。两者相比,共同的部分包括: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等等。征求意见稿新增四章: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和基金业协会,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开宗明义,证券投资基金指“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与原基金法相比多“非公开募集“几个字,由此奠定新法不规范公开募集的公募基金,还规范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表示:“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这次修法的一个重头戏,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部分占到了整个修改篇幅的四分之一。“

  龙赢富泽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私募机构,其总经理童弟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将新基金法称为阳光私募法。他说自己最关心的是新法关于对私募的监管问题、私募基金能否开展公募业务、阳光私募能否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等。这些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基本上都明确了。成立基金业协会,作为整个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据权威人士透露,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筹建当中。对私募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之二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对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管。第七十五条之十三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对记者说,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的规范基本上着眼于两点:自治和注册制。现在基金的组织形态分为三种,公募基金属于契约型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则属于私募基金。每种形态征求意见稿都作了规定。公司型的强调公司治理;合伙型本身就具人合特征,强调协商议事。

  “将私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至关重要。“郭锋说,“私募基金是未来基金业发展的方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可投资股权、风险行业。因此,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私募股权发展,有利中小、高风险企业的发展,对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大作用。“

  据郭锋介绍,国外的私募基金要比公募基金规模大得多,而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数量少、规模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基金经理作为从业人员可以炒股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能否炒股一直是关注度很高的话题。这次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规定。”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与法律事务部总监邢颖对记者说,基金从业人员头上的紧箍终于要解除了。从业人员当然包括基金经理在内,都可以买卖股票、债券。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对于大家担心基金经理借此建老鼠仓的问题,邢颖认为基金法作为一项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监管部门一定可以据此出台具体规章,比如要求基金经理到特定营业部开户,要求营业部配合基金公司查阅其交易数据资料等。

  郭锋则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可炒股是一项民事权利,本身就是合理的,国外的基金公司从业人员也都是放开的,现在的规定是回归合理。允许炒股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体现,加强监管是另一层面内容,两者并不矛盾。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不仅允许从业人员炒股,而且他们还可以持有公司股票。邢颖说,过去这条限制,是基金经理跑向私募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在这样的规定更为合乎情理。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明确规定成立基金业协会,将会更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单设一章规范公募基金服务机构,加大了对公募基金的监管。郭锋认为,公募基金因为持有人是不特定的人,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而且相对比较弱势,因此对公募基金从募集到运作整个环节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管非常必要。

  知名证券律师张远忠对记者分析说:“基金投资人利益至上的提法,是征求意见稿中最闪光的地方。希望这一理念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保障,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